2015年1月,《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中,就提出了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问题。现在,以下几种情况的人员可以提供证明合法落户了
1、超生的无户口人员;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3、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包括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的非婚生育)
4、长时失踪被宣告死亡后注销户口的;
5、收养弃婴而未办理收养手续的;
6、因农村婚嫁原因被原居处注销户口的;
7、户口遗失或超过有效期而为补办导致的无户口;
补办户口步骤如下:
第一步:获取有司法亲子鉴定机构的亲子关系鉴定报告
第二步:凭鉴定报告向拟落户当地卫计部门申请《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步:凭《出生医学证明》向拟落户派出所申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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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14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任务目标和具体政策措施。
《意见》要求,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意见》明确了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以及其他无户口人员依法登记户口的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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