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青岛税务登记证的流程及所需资料?

2020-04-26 综合 164阅读

一、办理青岛税务登记证的流程:

1、受理。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的,录入信息内容,即时办结;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办理。

3、反馈。将加盖印章的《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反馈纳税人,当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已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收缴并核销纳税人提交的临时税务登记证件。

4、归档。

二、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扩展资料:

办理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章 第八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参考资料来源:青岛税务局-单位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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