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自2009年1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及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900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800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700元。
按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不足上述标准的,分别补足到上述标准。
政策依据(以上问题依据下列文件):
1.《关于2008年调整北京市企业退休、退职、退养等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2008年6月27日 京劳社养发〔2008〕128号)
2.《关于暂不调整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过渡比例的通知》(2008年3月20日 京劳社养发〔2008〕57号)
3.《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市城镇参保人员可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11日 京劳社养发〔2008〕9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8年1月23日 京劳社养发〔2008〕16号)
5.《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2008年12月30日京劳社养发〔2008〕200号)
6.《关于实施《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29日 京劳社养发〔2008〕229号)
7.《关于北京市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8年12月25日 京劳社养发〔2008〕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