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诉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未成年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且未自行委托律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下列案件,未成年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抚养费的;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6.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
7.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四)法律、法规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