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之后,对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损害,可以获得充分的补偿。其主要内容包括: 赔偿金额应公平合理,合法合情,并经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损失价值的估计,应以发生危险事故的当时当地市价估计为准则。
当损失价值无法估计,或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岐时,可以采用恢复原状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保险标的物多于一项时,应逐项分开计算,各项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金额;除定值保险外,应按危险事故发生时实际损失价值为准则,并以保险金额为限,以防道德危险的发生。
扩展资料:
损失补偿的相关要求规定:
1、在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代其行使对第三者责任方的追偿权。
2、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
3、在升级的险种上坚持原则性。已升级的险种针对是否有社会保险、公费医疗作了区别,应经将“三者责任的赔偿”作为免责明示并明确说明,在订立合同时遵循了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理赔时应当按照“补偿原则”进行给付,做到不滥赔,以维护其他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损失补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