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6号)规定:“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没有规定必须由单位负担,一般情况下只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会负担,私企没有强制规定。
根据《北京市供热供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16号)有关规定,本院2014-2015年度供暖费报销工作即将开始,具体通知如下:
一、供暖费支付范围
院外自购住房(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再上市房、承租公房、房改房等);我院事业编制在编、在岗、离退休且为房屋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的采用集中供暖方式的职工以及符合北京市的住宅没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用清洁能源分户采暖方式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二、办理供暖费报销所需材料
1、集中供暖方式:
(1)本人所购房屋产权证的原件(没有房屋产权证原件者,请提供购房合同原件);
(2)供暖明细单(由收费单位提供);
(3)发票原件(发票抬头:北京积水潭医院+职工姓名);发票须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写明单价,无正式发票的不予报销;
(4)首次报销的职工,还需提供购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的A4纸复印件,及与供暖单位签订的供暖合同或协议原件。
2、清洁能源自采暖方式:
(1)市政管委供热办统一印制的《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每个采暖季一次,复印无效,物业或街道开具)。
(2)首次报销的职工,还需提供本人承租公有租赁住房合同、所购房屋产权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产权人或承租人系职工配偶的,请提交房屋产权证及婚姻关系证明(没有房屋产权证原件者,请提供购房合同原件);产权人或承租人为父母等亲属的无房户职工,户口必须与自采暖住房同一地址,并同时提交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供暖费审核相关规定
1、承租公房或产权人系我院职工的集中供暖用户,按照[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文件规定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报销。详见《标准职务职称及面积标准对照表》。
2、自采暖报销标准严格按照[京政管字(2006)22号]文件办理。
3、我院报销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商)字[2001]372号文件公布的价格标准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核准发放职工供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