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违法行为。
1、根据《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2、根据《电力法》第六十六条: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3、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根据《电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5、根据《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省物价局人士昨天表示,根据新规,房东和租户应遵循“谁用电、谁付费”的原则。具体说来,如果总电表之后的各分电表装置齐全,也就是说,房东和租户都装了分表,能准确反映“跑电”现象等造成的线损总量,那么线损按各分表用电量的比例据实分摊。
如果总电表之后分电表没装全,也就是说,房东自用电未安装计量表,没办法准确反映总表与分表之间的线损,那么各分表分摊的线损统一定为每分表每月1度,其余的由房东承担。
如果只安装了一个总电表,房东和租户的用电都没安装分表计量,那么双方应按居住面积或居住人口、居住户用电器的功率等因素,合理分摊总电表电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房东滥收电费 拨12358投诉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