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不向中央政府缴税的。
特别行政区有高度的自治权,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内,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第一百零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
扩展资料:
1、港元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继续流通。港币的发行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港币的发行须有百分之百的准备金。港币的发行制度和准备金制度,由法律规定。
2、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确知港币的发行基础健全和发行安排符合保持港币稳定的目的的条件下,可授权指定银行根据法定权限发行或继续发行港币。
3、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港币自由兑换。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障资金的流动和进出自由。
4、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汇基金,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于调节港元汇价。
5、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征收关税。
6、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的流动自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