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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8日,一名业主因将电瓶车停放在消防疏散通道上,被上海浦东消防支队罚款200元,这是上海开出的首例个人消防罚单。
当事人在接受处罚。 本文图片均为浦东消防支队供图
针对以上行为,18日上午,浦东消防支队临港大队联合彭镇派出所,结合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对居民住宅开展检查。
执法人员针对小区楼道内停放电瓶车、电瓶车楼道内充电、疏散通道堆物、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
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浦东新区泥城镇云汉路一小区内存在停放电瓶车占用疏散通道的情况,而且,该电瓶车车主经派出所物业居委会多次提醒后仍然没有改正。
消防执法人员在搬走违停电动车。
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了约谈询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其做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这也是上海开展高层建筑消防综合治理,楼道电动车清零等专项活动以来,针对违法行为人个人开出的首例消防罚单。
附:《消防法》相关条文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