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于2001年9月27日颁布《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
(1)各地在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时,要将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及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他们办理相关手续。
(2)已参加了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退休人员入境就医,按当地有关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已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但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归侨侨眷职工,在获准出境定居后,其个人账户可一次结清,退还本人,今后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人员,回国内就医,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摘自国侨办侨务干校编著《侨务政策法规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