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理应成为相应的社会责任主体。企业是现代社会分工体系中专门从事生产与服务的经济主体,承担着生产、流通、分配等社会再生产的基本职能,必须按照社会需要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那些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不仅没有尽到责任,而且破坏社会分工、扰乱社会秩序。从社会结构层面来看,企业作为基本经济单位的社会经济格局一旦形成,也就形成了相应的技术分工格局和产业链,形成了企业之间、企业与社会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关系。每个企业都是社会经济肌体的一个部分,须各负其责,否则就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企业发展的外部性决定了企业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发展涉及许多利益相关者,从而形成复杂的责任与利益关系。企业发展依赖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和市场发育等,这些构成企业发展的社会条件。同时,企业运营对交通、环境及居民生活有重要影响,会产生许多公共成本,并且难以通过简单的市场交易实现相应的补偿。这就是企业发展的外部性,其中的外部经济容易被社会吸纳,而外部不经济往往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如环境污染问题。现实中还存在许多“搭便车”现象。这些没有通过契约规范体现出来的利益损失,大都需通过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加以弥补。这是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也是企业赢得长远发展的重要途径。事实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从而生成更强的持续发展能力。
企业公民的社会身份决定了企业具有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义务。在现代社会,企业被赋予公民的社会身份,作为法人组织享有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从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企业作为社会生产和服务的组织者,拥有相应的社会资源支配权。这些本来属于人们共有的社会资源,由于企业的产生而被聚集在一起,为企业所支配和使用,企业自然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尽管企业也付出了一定的费用,但这些要素和资源并不是都能用金钱购买的,金钱只能弥补其中一部分有形成本。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企业作为契约的集合,并不是完全对等的主体的联合,企业组织者在其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享有社会赋予的主导权利。人们加入企业雇佣关系成为雇员后,都须接受一种暗含的职责,即遵守企业的规则及雇主的指令。这种非对等联合只能通过企业组织者的责任担当加以弥补,否则就可能影响社会和谐。另一方面,组织者因为企业的存在而享有更多的收益剩余及其支配权力,这为企业承担责任提供了物质前提和组织保障。企业作为契约关系的主导方、组织利益的支配者,需要履行相应责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综上,企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体,享有社会赋予的相应权利,支配和消耗着属于全社会的资源,并对社会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带来负面影响,这些大都不是通过市场交易所能补偿的。因此,根据责任和权利对等的原则,企业不仅应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推进社会经济发展,还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