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法[2012]〔2012〕8号》,从2012年09月01月起,“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所以你说的两个方案,消费税的税额是一样的,不能从消费税税额的多少判断哪个方案更好,应该从利润方面着手。
方案一
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000+7000)/(1-10%)*%=1888.89 元
销售时的消费税:70200/(1+17%)*10%=6000 元
本期自己应纳消费税:6000-1888.89=4111.11 元
【实际上,自己缴的和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是自己的成本,相加就是6000元,相当于销售时缴纳的消费税】
利润:70200/(1+17%)-10000-7000-5000-6000=32000 元
方案二
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000+7000+8000)/(1-10%)*10%=2777.78 元
被代收代缴的计税基础:(10000+7000+8000)/(1-10%)=27777.78 元
销售时的价格高于计税基础,要计征消费税
销售的消费税:70200/(1+17%)*10%=6000 元
本期自己应纳消费税:6000-2777.78=3222.22 元
【实际上,自己缴纳和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跟方案一是一样的,都计进了成本当中,加起来都是6000,看不出差别】
利润:70200/(1+17%)-10000-7000-8000-6000=29000
从利润看,还是方案一利润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