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可以迁移至直系或者旁系亲属,如果亲属不同意迁入户口的,可以迁移至居住地的社区公共户(也称“集体户”)
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
(2)迁入人的居民身份证;
(3)迁入地的房产证;
(4)迁入地的房产证上所有产权人均同意其入户的入户同意书;
(5)迁入地的居民户口簿;
(6)迁入地的所有产权人居民身份证;
(7)卖房子的合同(或其他材料,说明为什么要迁入户口)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