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什么关系?

2020-05-23 教育 239阅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会、用人单位等机构代表组成,下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为办事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立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实体化机构,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下属单位,对外发出的法律文书是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名义发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全称应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机构,一般由县级以上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管。

其具体办事机构是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也有称仲裁委办公室),是全额拨款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其职能是受理、调解、裁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工资保险、工伤赔偿、辞退补偿等劳动争议案件,是不收费的。其正式工作人员属事业编制性质,由财政发工资。

扩展资料: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人事局合并后,组建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便于工作,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并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已经2017年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等组成。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负责人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

(四)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

(五)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本仲裁委员会职责履行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仲裁院对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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