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需同时加盖公章和“与原件相符”印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或《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他人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除外),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的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的除外)。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外国公民的(中国公民除外),要提交正面免冠相片1张(张贴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的左上角)。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核算形式、缴税形式证明原件。
10.委托税务代理还须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12.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投资方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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