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水利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及上级规定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政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局政务(党务)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本局政务(党务)信息公开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我局政务(党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公开政务(党务)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公开的政务(党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本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务(党务)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条 本局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下列政务(党务)信息:
(一) 本局机构设置、职能范围、联系方式;
(二) 由本局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本局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 本局负责编制或组织实施的技术标准;
(四) 本局负责的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受理部门、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 由本局负责组织实施的规则;
(六) 本局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 全县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情况、水土流失及治理情况、水旱灾害情况,主要江河的汛情、水情;
(八) 县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
(九)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 本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一) 其他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局办公室会同局机关各部门编制《衡南县水利局政务(党务)信息公开目录》及本局政务(党务)信息公开指南,经局政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
第六条 本局政务(党务)信息发布依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局机关各部门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
(二) 局机关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的,报局保密委员会进行保密审查;
(三) 拟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由局机关相关部门向该机关进行协调确认。
(四) 局机关各部门商局办公室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五) 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按上述程序进行更新。
第七条 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处信息形成、变更或者保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因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公开的,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通过政府(水利)网站、公报、公告、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设置信息查阅场所。
第九条 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机关内部正在研究或者审议中的;
(四) 与水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五)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公开的。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册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 政务(党务)信息应当在其形成、变更或者保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因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公开的,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水利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受理申请窗口,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务(党务)信息的申请。
申请人可在衡南水利门户网站下载或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免费获取申请书。
申请人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务(党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提出口头申请,由工作人员当场记录,并经申请人确认,工作人员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不得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拒绝提供身份证明,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对获取政务(党务)信息的申请。受理申请窗口予以及时登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自;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三条 对受理的申请,本局工作人员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根据不同情况并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须经局政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一)已经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者向申请人提供;
(二)符合公开条件尚未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其中应当向社会公开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务(党务)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务(党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条例实施前的政务(党务)信息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告知申请人该档案或者档案工作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对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局公开或者保存的政务(党务)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本局予以更正;本局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本局不更正与申请人自身有关的政务(党务)信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在该信息后附注申请人认为准确的信息及理由、证据。
对申请人的更正申请,应当当场处理。当场不能处理的,最迟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处得,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局政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本局政务(党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次年的3月21日前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 本局政务(党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局纪委监察、人事股、办公室对本局政务(党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局纪委监察、人事股、局办公室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20日内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举报人。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