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更换名称及经营性质,要求重签劳动合同,如不签,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2023-05-23 综合 27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根据这些规定,无需重新签激让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明核局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氏友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如果是单位注销原公司,组建新公司那么应该要求新公司承认原公司工作年限,如果不承认,应该支付原公司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

  所以,弄清楚公司到底是变更登记,还是注销后组建新公司,这就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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