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1、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网络建设情况:每个村民委员会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以自然村、小区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聘任调解员;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三级调解网络。
2、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实行备案制度情况:各行政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要向所在地乡镇司法所备案。乡镇司法所要掌握并编制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录序号以及调解主任、调解委员的名册,调解委员会及人员情况有变化的,应及时进行调整。县级司法局要建立全县人民推进组织台账。
3、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落实日常工作的职能情况:积极主动调解各种民间纠纷,化解矛盾。1、依法履行职能。2、依法开展调解业务。人民调解员要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
4、人民调解委员任职条件落实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配备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委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5、人民调解委员选聘或解聘情况: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
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及时改选、改聘,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的,予以罢免或解聘。
6、保障待遇落实情况: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7、教育培训工作落实情况: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经验交流、旁听庭审和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
8、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情况:切实做到“五有、四落实、六统一”。“五有”(即有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文书、统计台账);“四落实”(即落实组织、制度、工作、报酬)的标准,并逐步实现“六统一”(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
9、人民调解工作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学习例会、工作汇报、纠纷排查调处和板报宣传制度,建立工作簿册和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和考评制度,纠纷信息、预防纠纷激化和统计、回访制度,纠纷调解督办制度。
二、指导重点:依法履行职能、依法开展调解业务。
1、针对所发生的矛盾纠纷,指导帮助调解员找准纠纷焦点,围绕焦点展开调查;调解中如何正确应用法律;如何正确把握调解时机等;
2、正确指导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制作调解协议书,对协议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及时纠正。
3、组织业务学习,相互交流经验。
通过对调解员的业务指导,督促村级调委会全面履行工作职责,促使村级调解机制能更好、更规范地运行。增强人民调解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有效减少和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以及矛盾激化造成的恶性事件,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员维护社会“第一道防线”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