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机构新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应携带材料详单办理指南
一、外商投资企业携带材料详单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或计划部门的项目批文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的各类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①有效身份证明(大陆公民为有效《身份证》;
②香港、澳门居民为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③台湾同胞为有效期内的《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
④外国公民为有效期内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具体办理步骤:
【步骤一】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上述材料后,质监部门先予赋码(不发代码证书)并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步骤二】外商投资企业持《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等有关资料到对外经济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步骤三】外商投资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刻制单位行政公章;
【步骤四】持《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和单位行政公章再到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企业法人(有限公司类)携带材料详单
(1)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单位法人代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凡第二代《身份证》必须将《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在A4纸的同一页面上);
(3)股东或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提供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凡第二代《身份证》必须将《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在A4纸的同一页面上);
(4)《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公司章程》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单位行政公章;
(7)生产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对其现有产品的标准文本进行有效确认的证明材料;
(8)流通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确认的按照国家标准填写的分类编码;
(9)单位内设部门及联系电话;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经办人移动电话。
三、企业法人(国有、集体类独资企业)携带材料详单
(1)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公司章程》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上级主管部门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5)单位法人代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凡第二代《身份证》必须将《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在A4纸的同一页面上);
(5)单位行政公章;
(6)生产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对其现有产品的标准文本进行有效确认的证明材料;
(7)流通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确认的按照国家标准填写的分类编码。
(8)单位内设部门及联系电话;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经办人移动电话。
四、企业非法人(分公司及企业分支机构)携带材料详单
(1)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单位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凡第二代《身份证》必须将《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在A4纸的同一页面上);
(3)上级主管单位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4)单位行政公章;
(5)生产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对其现有产品的标准文本进行有效确认的证明材料;
(6)流通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确认的按照国家标准填写的分类编码;
(9)单位内设部门及联系电话;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移动电话。
五、个体工商户携带材料详单
(1)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凡第二代《身份证》必须将《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在A4纸的同一页面上);
(3)行政公章;
(4)生产性经营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对其现有产品的标准文本进行有效确认的证明材料;
(5)流通性经营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确认的按照国家标准填写的分类编码;
(6)业主、经办人移动电话。
六、事业单位携带材料详单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单位法人代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凡第二代《身份证》必须将《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在A4纸的同一页面上);
(3)单位行政公章;
(4)上级主管部门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单位内设部门及联系电话;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移动电话。
七、机关法人携带材料详单
(1)批准该机关成立的批准文件(或单位负责人任命文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单位法人代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凡第二代《身份证》必须将《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在A4纸的同一页面上);
(3)有主管部门的,携带主管部门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单位行政公章;
(5)单位内设部门及联系电话;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移动电话。
八、机关非法人携带材料详单
(1)批准该机关成立的批准文件(或单位负责人任命文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单位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凡第二代《身份证》必须将《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在A4纸的同一页面上);
(3)主管部门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单位行政公章;
(5)单位内设部门及联系电话;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移动电话。
九、人民团体(工会、妇联等21个群团组织)携带材料清单
(1)批准该单位成立的文件(或证照、或负责人任命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凡第二代《身份证》必须将《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在A4纸的同一页面上);
(3)单位行政公章;
(4)单位内设部门及联系电话;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移动电话。
十、社会团体携带材料详单
(1)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凡第二代《身份证》必须将《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在A4纸的同一页面上);
(3)有主管部门的,携带主管部门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单位行政公章;
(5)单位内设部门、下属专业委员会及联系电话;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移动电话。
十一、民办非企业携带材料清单
(1)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凡第二代《身份证》必须将《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在A4纸的同一页面上);
(3)主管部门组织机构代码;
(4)单位行政公章;
(5)单位内设部门及联系电话;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移动电话。
十二、工会组织携带材料清单
(1)市(区)总工会颁发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2)单位法人代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凡第二代《身份证》必须将《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在A4纸的同一页面上);
(3)主管部门组织机构代码;
(4)单位行政公章;
(5)单位内设部门及联系电话;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移动电话。
十三、外地驻鲁机构携带材料清单
(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外地驻鲁机构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单位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凡第二代《身份证》必须将《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在A4纸的同一页面上);
(3)主管部门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4)单位行政公章;
(5)单位内设部门及联系电话;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移动电话。
十四、其它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携带材料清单
(1)批准该组织机构成立的文件、证照或其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凡第二代《身份证》必须将《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在A4纸的同一页面上;
(3)主管部门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4)单位行政公章;
(5)单位内设部门及联系电话;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移动电话。
注:
(一)凡依法成立后的30日内未到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手续的单位,质监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相关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业务,由此造成的损失各组织机构责任自负。
(二)身份证明包括:
—大陆公民提供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香港、澳门居民提供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台湾同胞提供有效期内的《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
—军人提供有效期内的军官证或士兵证
—外国公民提供有效期内的护照
(三)按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对电子档案的要求,所有申办材料均需进行原件电子扫描,申请单位需一次性带全相关材料原件。
(四)按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对纸质档案的要求,为便于纸质存档,申请单位所提供的复印件必须清晰、完整、幅面为A4。
(五)按照《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为了从源头上解决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工作中存在的不及时登记、不及时参加定期检验、不及时变更、依法撤销后不及时注销组织机构代码的问题,组织机构的股东(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入股的所有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分支机构等相关单位在组织机构代码上存在违章问题的,各组织机构应当先予改正相关单位存在的违章问题再办理本单位的登记、变更、定期检验手续。
(六)人民团体包括:
01.中华全国总工会
0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0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04.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05.中国作家协会
06.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07.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08.中国法学会
09.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10.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11.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
1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工商业联合会)
1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14.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15.中国人民外交学会
16.宋庆龄基金会
17.黄埔军校同学会
18.欧美同学会
19.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20.中华华职业教育社
21.中国计划生育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