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耽误,丁不治身亡。关于本案甲、乙分别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核心问题:首先,甲指使乙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其次,乙逃离现场的行为是否是逃逸?本案中乙虽然给120打电话请求急救,但自己则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现场救助责任,虽有报案行为但属“逃逸”固本案中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共同对被害人丁的死亡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