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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的市”是一个法律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较大的市作了明确的规定,即: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2、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城市。
我国的“较大的市”有49个,其中省会城市27个、经济特区城市4个、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城市有18个。国务院先后4次批准19个城市为“较大的市”(其中旦氏重庆于1997年3月升格为模迟仔直辖市):1984年10月批准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重庆共13个市;1988年3月批准宁波市;1992年7月批准淄博、邯郸、本溪市;1993年4月批准苏州、徐州市。
附上省会名单和直辖市名单:
4个直辖市:北京北京
天津天津
上海上海
旦汪 重庆重庆
5个自治区:
内蒙古呼和浩特
新疆乌鲁木齐
西藏拉萨
宁夏银川
广西南宁
22个省:
黑龙江哈尔滨
吉林长春
辽宁沈阳
河北石家庄
河南郑州
湖北武汉
湖南长沙
山西太原
山东济南
陕西西安
江苏南京
浙江杭州
福建福州
广东广州
安徽合肥
江西南昌
云南昆明
贵州贵阳
甘肃兰州
青海西宁
海南海口
四川成都
经济特区:深圳、厦门、汕头、珠海、海南岛(海南岛海口已经算入省会)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用,祝你天天好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