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产权人时要考虑到退税。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1998年6月1日以后购买商品房的个人,可享受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抵扣。由于抵扣的对象只限于房产证上列举姓名的房屋产权拥有者,所以对于每个家庭来说,要慎重确定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购房人),不要因为买房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家庭成员的退税问题,而到贷款手续办完、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再提出增加房地产权利人(购房人),这时,操作的难度就大了。
具体退税手续办理如下:
1、凡签定了购房合同,分期支付房款的,应要求房产商分期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以确定购房日期(二手房应由税务机关开具)。
2、凭购房合同和首期房款发票,到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开具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缴款书,并妥善保存原件和复印件,待取得产权证后办理登记。产权证若抵押在银行,请去银行开具有关证明,并提供在发证日期页和共有人页加盖红公章的产证复印件。
3、必须在产权证发证日期后的六个月办理登记(期间遇四月份退税则顺延一个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4、办理登记需带以下资料:*购房合同(所有签定过的预售合同、出售合同)*购房发票(包括原有收据、解款单的复印件由房产商加盖公章)*产权证原件(或贷款银行的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抵押合同(有贷款者提供)*身份证(产权证多人应同时提供)*委托书(产权人二人以上提供)*以上资料一套正本,一套复印件。
5、抵扣金额按房款符合退税规定的部分计算,贷款利息在2003年5月31日以后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