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南村镇本地户口持有家政服务证书的40岁后每月有80元的补助费?

2022-08-10 综合 47阅读
看下面的政策说明啦,有说的:

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
一、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的所有扶持政策。
将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就业援助重点,提供特殊的政策扶持。就业困难对象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社会保险补贴(详见{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穗就[2006]2号)
(一)社区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4050"失业人员(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中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人员(简称"4050"人员,下同)、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
2.补贴标准:上述人员从事规定的20种岗位、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半年以上灵活就业协议书,根据签订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的期限,按本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和缴费比例,对组织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1)给予“4050"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补贴。
(2)“4050”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的除外)参照《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办法》规定,按其应缴住院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额的50%给予医疗保险补贴(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 3 )农村劳动力,给予工伤保险补贴。
(二)用人单位招用补贴
1.补贴对象:大龄失业人员、大龄农转居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随军家属、农村劳动力。
2.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招用上述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和缴费比例,对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1)招用大龄失业人员、大龄农转居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给予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补贴。
(2)招用随军家属,给予养老、失业、工伤和医疗保险补贴。
(3)招用农村劳动力,给予工伤保险补贴。
(三)自主创业补贴
1. 补贴对象:失业人员、随军家属、农村劳动力。
2.补贴标准:以上人员自主创业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1)给予失业人员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补贴。
(2)给予随军家属养老、失业、工伤和医疗保险补贴。
( 3 )给予农村劳动力工伤保险补贴。
(四)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人员补贴(详见《关于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增加补贴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穗就[2007]1号)
1.补贴对象: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人员。
2.补贴标准: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劳动合同期限,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五)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详见《关于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增加补贴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穗就[2007]1号)
1、补贴对象: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人员。
2、补贴标准:从事灵活就业,在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就业备案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应缴额度50%的补贴。
三、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4050"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被企业(单位)招用或从事社区岗位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半年以上灵活就业协议,参加了社会保险,根据签订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的期限,给予每人每月80元补贴。
四、小额担保贷款(参考文件:《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穗财保[2003]2520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穗劳社函[2006]246号))
凡有创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凭营业执照、身份证、户口簿和《再就业优惠证》等材料,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贷款额度:个体经营项目额度为3万元;合伙经营项目,每人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1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贷款利息: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含种养业),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但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担保: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参加区以上劳动保障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取消反担保措施。为下岗失业人员作贷款反担保的本市户籍自然人,必须是本市财政拨款单位工作人员,或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且月工资收入达到2000元以上的在职人员。下岗失业人员以自有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不需要进行房地产评估。
五、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
详见《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272号)、《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
六、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详见{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穗就[2006]2号)
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组织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随军家属、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农村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可享受相关政策培训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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