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不可以销案,只有结案的案件才可以撤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扩展资料
可以销案的情况:
一是案件破获,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在立案程序上叫做销案;
二是案件破获,嫌疑人也全被抓获,那么案件进入"破案"状态;
三是案件当事人全部死亡(侵害人与被侵害人),或是犯罪嫌疑人已死亡,那么案件自然销案;
四是案件久侦未破,且对侵害人的刑罚处罚已经过了刑罚追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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