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上述规定有两个条件:
第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二,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
申报期是指增值税的申报期,也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以一个月为增值税纳税期限,次月15日前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也就是说,增值税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必须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不是申报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否则按照增值税条例的规定,按照一般纳税人管理,依照规定的税率(17%、13%、11%、6%)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不受第八条的限制。
如果超过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未在规定的必须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机关会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你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