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资源[2000]1202号)精神,根据国家经济和贸易委员会和其他卫生部门调整的汽车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报废汽车实施后,现在报废标准的调整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旅游客运汽车和非营运载客汽车超过九达到报废标准的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照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相关事项的(母线管[261,1997])两项规定的批准。旅游客运汽车测试每年四次定期,非营运载客汽车超过九年,每年两次定期测试,超过15年,从16岁起每年四次的定期检查
以下(含9人)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报废继续使用,不需要批准。定期检查,每年超过20年,每年从ZI一年,定期检查
三,定期检验的车辆,连续三次测试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条件队GB7258标准的安全技术)下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号牌的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通知机而动车组的每个人都办理注销登记。
要报废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五,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前,应按照原来的生活废料的标准,但不办理完成注销登记的车辆,比照。“通知”的若干规定的标准对调整汽车报废(国家经贸委资源[2000]1202号)规定执行。
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管理,正确的方向盘汽车(母线管[2000]1202号)规定执行。不包括在本通知的其他规定,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母线管[1997]261)有关事项的实施。
该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安部
二OO一年一月六日
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件号]47497
[时效性]有效
[产品名称规定国家经济及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自动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分类监管环境治理
【制定部门国家经济和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部
[日期]2000年12月18日的立法
[2000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
[文字]国家经济和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SEPA)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
国家经贸委资源(2000)12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促进汽车消费,现已决定于1997年制定,汽车报废标准的商业客运车辆和旅游客运汽车在中国和非洲的使用寿命和处理延迟结束生活的标准调整:
,9(9)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型)为15年。
旅游客运车辆和非营运载客汽车超过10年的九。
第三,需要继续使用的使用寿命的车辆,严格的测试必须是在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并延长使用寿命的检查。旅游载客汽车和9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延长的使用寿命最多不超过10年。
为了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查的频率。一个检验周期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注销登记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作为一个交易工具转换成非营运车辆,非营运车辆,营运车辆,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注意,这个通知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他类型的汽车(包括右置方向盘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国家经贸委[1997]456号),并注意到报废关于调整轻型卡车的标准执行(通过国家经贸委[1998]407)。
所谓的非营运载客车辆:单位和个人,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用小客车,旅游客车: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专门的旅行社的通知游客自己用轿车。
本通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