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人审查案件制度
审查案件要做到:(1)要有阅卷笔录;(2)要填写《审查案件意见表》;(3)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乱纪行为时,应填写《纠正违法登记表》;(4)审查判决、裁定要填写《审查判决、裁定纪录》;(5)严格遵守法定和《细则》中规定的办案时限。
二、集体讨论案件制度
集体讨论的案件包括:(1)审查批捕案件;(2)审查起诉案件;(3)复议案件;(4)抗诉案件;(5)重大案件的答辩提纲、公诉词。
集体讨论案件要做《研究案件记录》,承办人应根据讨论结果,制作《起诉书》或《免予起诉书》、《不起诉书》、《补充侦查意见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由领导签注意见,送分管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特别是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分管检察长必须亲自阅卷。
三、案件审批制度
下列案件应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1)重大、疑难案件;(2)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案件;(3)需要提出抗诉的案件;(4)检察长认为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检察长审批案件应在《案件审批表》或各种决定书、意见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抗诉书等文稿上签署,然后由承办人制作正式文书发出。
四、调查研究制度
(1)了解、掌握敌、社情动态;(2)通过批捕、起诉,定期分析研究刑事犯罪特点、规律,各分、市院每季进行一次综合,并及时报告省院;(3)建立重大刑事案件发案登记制度;(4)对重大刑事案件要主动参与现场勘验,主动参与案情分析,主动参与公安预审。
五、备案制度
(1)经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在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的同时,上报分、市院备案;(2)各分、市院要及时审查备案材料,及时答复,发现错误及时纠正;(3)备案材料包括:备案审查登记表,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阅卷笔录,讨论记录,以及提讯被告的供词、访问证人的证言等。
六、催办制度
(1)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材料的案件要及时催办;(2)批准逮捕的人犯没有及时逮捕的应予催捕;(3)对于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在押人犯,公安机关没有及时释放的要催促释放;(4)人犯逮捕后临近法定羁押期限没有起诉的要催办;(5)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临近法定审理期限尚未宣判的要及时催办;(6)未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及其他罪证要及时催办。
七、考察制度
对犯罪情节轻微而决定免予起诉的案犯,要建议或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帮教措施,并进行考察。
八、案件复查制度
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案件,每季进行一次复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并将复查情况及时报告上级院。
九、请示报告制度
在执行政策、法律中遇到的问题,重大、疑难案件或有争议的案件要及时向党委或逐级向上级院请示。
十、档案制度
已经办理完结的案件,应根据档案装订要求及《细则》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按照办案程序,一案一卷的原则,及时整理,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