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师 工作证明如果单位是外省的,能在本省报名考试吗

2022-07-27 综合 192阅读
单位必须要有环评资质,报考条件审核,只看单位资质,对单位所在地没有要求,所以可以本省参加报名考试。

注册环评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环评工程师是做环境影响评价的最高职称认证,工作对象是所有建设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做出来的文件是建设项目和规划审批通过的必须文件之一,环评最多需要到现场勘测一下,其余的数据一般向相关部门索要即可。在大型建设项目或区域开发计划实施前对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估价,需要进行大量数据核准与运算,并用软件预测。
考试时间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2季度,一般在5月中下旬。
2012年、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是5月26日至27日。

报考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 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2. 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3. 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4. 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考试科目
(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闭卷笔试。
(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闭卷笔试。
(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闭卷笔试。
(四)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闭卷笔试。
考试范围详见《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
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两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 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二)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境保护部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报考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准考证参加考试。
考试合格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120分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90分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90分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72分

实施办法:
第一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 局”)的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 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环保总局),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
第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2季度。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 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采用闭卷笔答方式。
第四条符合《暂行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 试。
第五条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2个科 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 考试。
(一)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 作满15年。
(二)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 岗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 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 通过应试科目考试。
第七条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考试办公室确定 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 核发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及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八条环保总局根据情况确定考点设置的区域和数量。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 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考点设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 负责对考试考务的实施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由环保总局负责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环保总局的名义编写、出版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十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 得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环保总局统筹规划培训工作,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的 机构,应具备场地、师资等条件。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价格主管 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 密,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第十四条加强对 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 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 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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