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总包单位违法将劳务工程分包给包工头,对包工头的欠付工资负有限还是无限清偿责任。

2020-05-07 社会 146阅读

有限清偿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发包人(即建筑工程总包方)只在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所以应该是有限清偿责任。

扩展资料:

在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方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规定要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以期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权益的保护。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司法解释规定应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将承包人应获得的利润也包括在内。

为加强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司法解释还对承包人处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了限制,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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