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级别2006年前为15级。2006年施行《公务员法》,级别变为27级。
根据规定,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第十二条,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