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安排学员参加科目二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学员因过分紧张发生事故,致使车辆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 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的规定,驾校应当对学员在培训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阶段从学员向培训业户申请报名起,至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止 "。
因此,学员在驾驶考试过程中,仍应视为在培训阶段。故,对于学员在驾考过程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驾校应当承担责任。在学员具有一定过错的情况下,驾校跟学员应按各自的过错确定承担责任的份额。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
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在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