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走人。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133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能证明书面申请已递交,单位已收到,单位收到满30日后,不管单位批准与否,辞职者就可以走人了。
《劳动合同法》55条规定,劳动者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用人单位,其离开不需要以用人单位的同意作为前提。
同时,除非用人单位对你进行相关的岗前培训并在合同中说明了违约必需赔付培训费用,或者要求有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服务期约定,否则劳动者解约不需要任何赔偿,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尤其是有利于用人单位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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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意义上说,辞职报告的写作和辞职请求的得以认可,决定着劳资双方现有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体现出当事双方对《劳动法》的充分尊重,劳资双方的相关义务和责任都必须以此为基础来承担或解除。
而且,尽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才流动呈现出越来越自由、方便和多元化的特征,但“慎始善终”仍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道德准则。因此,辞职报告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道德为准则。虽然要求言简意赅,但它在写作时,对相关内容的表达强调具体、清楚、明白。
比如,对自己“个性化”请辞理由的陈述就要写得具体明确。这样既可以使自己的离开心安理得、不留遗憾,又是对自己曾经效力过的单位关心和负责的体现。
又如,请求离开的时间安排要具体可行,而且要尽量从对方的角度出发来确定离开的时间,同时也注意给自己留下充分的回旋余地。可以由自己提出具体的时间,也可以采用征询对方意见的方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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