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句话出自《汉书·吾丘寿王传》,原文为:
丞相公孙弘奏言:“民不得挟弓弩。十贼彍弩,百吏不敢前,盗贼不辄伏辜,免脱者众,害寡而利多,此盗贼所以蕃也。禁民不得挟弓弩,则盗贼执短兵,短兵接则众者胜。以众吏捕寡贼,其势必得。盗贼有害无利,且莫犯法,刑错之道也。臣愚以为禁民毋得挟弓弩便。”上下其议。寿王对曰:
臣闻古者作五兵,非以相害,以禁暴讨邪也。安居则以制猛兽而备非常,有事则以设守卫而施行阵。及至周室衰微,上无明王,诸侯力政,强侵弱,众暴寡,海内*敝,巧诈并生。是以知者陷愚,勇者威怯,苟以得胜为务,不顾义理。故机变械饰,所以相贼害之具不可胜数。于是秦兼天下,废王道,立私议,灭《诗》、《书》而首法令,去仁恩而任刑戮,堕名城,杀豪桀,销甲兵,折锋刃。其后,民以*锄,塞梃相挞击,犯法滋众,盗贼不胜,至于赭衣塞路,群盗满山,卒以乱亡。故圣王务教化而省禁防,知其不足恃也。
今陛下昭明德,建太平,举俊才,兴学官,三公有司或由穷巷,起白屋,裂地而封,宇内日化,方外乡风,然而盗贼犹有者,郡国二千石之罪,非挟弓弩之过也。《礼》曰男子生,桑弧蓬矢以举之,明示有事也。孔子曰:“吾何执,执射乎?”大射之礼,自天子降及庶人,三代之道也。《诗》云“大侯既抗,弓矢斯张,射夫既同,献尔发功”,言贵中也。愚闻圣王合射以明教矣,未闻弓矢之为禁也。且所为禁者,为盗贼之以攻夺也。攻夺之罪死,然而不止者,大奸之于重诛固不避也。臣恐邪人挟之而吏不能止,良民以自备而抵法禁,是擅贼威而夺民救也。窃以为无益于禁奸,而废先王之典,使学者不得习行其礼,大不便。
书奏,上以难丞相弘。弘诎服焉。
时代背景是:汉武帝元朔年间,丞相公孙弘以盗贼持弓弩不利于官吏捕捉为理由曾提议禁止民众拥有弓弩。公孙弘的建议仅为试图禁止百姓持有远射的弓弩,刀、剑等短兵器吏民们依然可以合法持有的。不过,公孙弘的上奏在汉武帝主持的廷议中遭到了时任光禄大夫、侍中吾丘寿王的反对,他认为兵器的作用在于狩猎、防卫阻止坏人,秦不用仁义只禁兵甲却亡。有盗匪是政府、地方官的责任,实际上抢劫杀人等已经是重罪而恶人仍然不断去犯,何况只是拥有兵器这种小罪,造成大盗犯罪而官兵还是不能制止,良民拥有却是犯法,以至于扬盗匪的威却抑制了老百姓自救。
廷议的结果是吾丘寿王之言得到汉武帝的赞同,公孙弘禁民挟弓弩的建议遂被搁置。
这句话的意思是:禁止民众持有弓弩等可以远程攻击,威力大的兵器,那么若是民间出现了盗匪(也就是说民众成为了乱贼),就只能持有刀剑等近身攻击的兵器为祸作乱,如果是只能近身作战,那么人多的一方(意思指剿匪的官兵)就一定可以取得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