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产经营罪中财产损失,一般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及直接损失计算,只有在十分明显、具有排他性、唯一性的可得利益损失才能作为间接损失来认定,否则就会扩大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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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生产经营,就其范围而言,非常广泛,如工业、农业、渔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就性质而言,既包括国有的,也包括集体的,还包括个体的、私有的、外资的等。只要属于生产经营,不论其属于何种性质,对之加以破坏的,都可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其他方法则多种多样,但不论方式如何,采用的手段怎样,破坏的对象都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联系,破坏用于生产经营的生产工具、生产工艺、生产对象等。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三、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量刑标准
对于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处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是指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首要分子;手段特别恶劣,引起生产停顿,间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直接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后果严重的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破坏生产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