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分为省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三个级别。
一级省级行政区: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二级地级行政区:分为地级市、〔地区行政公署管辖区域〕、自治州、〔盟行政公署管辖区域〕、直辖市〔仅台湾地区设置〕;
三级县级行政区:分为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林区、特区、〔特别行政区非政权性区〕。
四级乡级行政区:分为镇、乡、民族乡、〔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管辖区域〕、苏木、民族苏木、〔区公所管辖区域〕、县辖市〔仅台湾地区设置〕。
扩展资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三条至第八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2、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3、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4、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区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