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凭证、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总账、明细账和分类明细账。民办幼儿园属于公益性事业,属于民办非营利组织。因此,民办幼儿园即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应当执行《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独立设置会计账簿、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不得与举办者的会计核算、举办者投资的其他机构或者企业的会计核算混同一起或者合并记账。
所有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和净资产应当入账,不得截留收入、虚增支出、挪用办学经费,不得存在任何账外的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和净资产。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以下统称资产)作为办学出资。
政府资助、向在园儿童收取的费用、民办幼儿园的借款和其他负债、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举办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幼儿园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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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办学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办学方案,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立标准的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教学仪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办学条件。
4、有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任职资格与条件的校长和教师。
5、有保证学校正常运行的经费来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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