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错了,如果符合“作废”条件的直接在开票系统作废。
作废的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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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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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符合作废条件,必须申请开具负数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开具负数发票,具体的申请办法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下面的方法处理:
一、如果在开票的次月发现错误,并且发票没有交给购货方,销货方可以到自己的主管国税申请开具负数发票,开具负数发票后同时开具一份正确的发票;
二、开具发票并交给购方,购方发现错误,可以出具拒收证明(写明拒收的理由,主要是发票开具的错误内容)交给销方,销方可以到自己的主管国税申请开具负数发票,开具负数发票后同时开具一份正确的发票。此操作必须是在90天的认证期内,超过90天的认证期不适用此规定,同时购货方没有经过认证;
三、如果发票开具后,购方已经认证,购方必须到主管国税申请开具负数发票,销方凭借购方主管国税出具的《开具负数发票通知书》开具负数发票。只要是经过认证的发票随时可以申请开具负数发票,不受90天的限制的。
以上规定综合了国税发(2006)156号14-19条和国税发(2007)18号两个文件的规定。根据规定已认证的发票随时可以申请开具负数发票,具体的操作必须由购方必须到主管国税申请开具负数发票,销方凭借购方主管国税出具的《开具负数发票通知书》开具负数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