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具体标准和认定工作程序
根据《衢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具体标准和工作程序。
一、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
(一)主体的合法性
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是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申请认定的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申请人合法的经营范围。
(二)商标权
1、申请认定的商标,在申请时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已连续使用三年以上,并提供《商标注册证》和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
2、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商品上所标注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称相一致。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应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等相一致。
4、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应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
5、公众知名度高的传统品牌产品,注册证明商标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
6、申请人由于转制或其他原因,商标正在办理转让或变更手续的,应在办理结束后由法定商标所有人提出申请。
知名度较高的受让商标,连续使用三年以上且受让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单纯因企业改制更名的除外。
7、纯图形商品商标因在实践中不利于宣传,很难提高知名度,一般不予受理。
(三)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
1、申请认定的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申请认定的商标所指的服务属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2、申请认定的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质量和科技含量在市内同类、同档商品(服务)中名列前茅,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3、申请认定的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应实施标准化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服务)管理体系,保证商品(服务)的质量,近三年无较大质量事故。
4、申请认定的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申请前近三年内,经国家、行业和省级或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监督检查以及出口商品检验未出现不合格(加盖相关部门印章);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出口商品未发生因质量事故或涉嫌假冒、仿冒他人商标而引起的外方要求退货、理赔等国际贸易纠纷。
(四)消费者的意见
1、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无重大的质量投诉。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售后服务好,投诉率低。
2、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市内同行业中信誉度较高。
(五)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市场覆盖面
1、申请认定的商标所指商品的市场应基本覆盖全市或辐射不少于两个以上的外市地市场。
2、申请认定的商标所指服务应在全市范围内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认知度、信誉度。
3、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的,其商品使用自己商标的出口额应占企业总出口额的40%以上,其注册商标必须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
(六)主要经济指标
申请认定的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税金以及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和企业规模,在全市同行业或同类商品中名列前茅(在当年申报企业中,大的行业前5位、小的行业前3位),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申请认定的商标所指商品的年销售收入,大宗产品在3000万元以上,传统品牌产品、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年出口额应占销售收入40%以上)、服务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
(七)商标的知名度
1、申请认定商标的主要商品销售地和提供服务区域内对该商标的认知度应达到熟知程度。认知程度的测定,可委托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组织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
2、申请人注重商标及其商品或服务的宣传,近三年内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0.5%以上,以专卖店方式为主要销售渠道的可适当降低比例。
(八)商标管理
1、申请人设有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商标管理人员,并能掌握有关商标的基本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2、申请人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项制度,规范使用商标。
3、申请人能认真执行《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曾被假冒侵权的,申请人须提供商标被假冒侵权事实及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出诉求等材料。
二、认定工作程序
(一)申请
认定衢州市著名商标坚持自愿原则。申请人可持《申请认定衢州市著名商标的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注册商标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原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书面审查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衢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①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②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和行业排名、发展趋势等情况;③商标所指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④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社会公众认知程度的情况;⑤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⑥申请理由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或同等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当地工商部门印章)。
4、商标最早使用情况和国内外注册情况等证据材料。
5、前三年,该商标所指商品在质量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
6、前三年度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包括出口商品)等指标的材料,并提供前三年该所在县(市、区)或市综合经济管理和税务部门盖章的相关年度报表。
7、商标市场信誉与市级以上获奖材料。
8、商品销售区域相关材料。
9、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情况及材料。
10、打假维权情况及材料。
11、与商标有关的企业形象和广告宣传材料。
12、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后(一式两份)连同《申请报告》、《申请表》和商标标识(5cm×4cm)(一式三份)交企业所在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县级局留存《申请报告》、《申请表》各一份后,将其他材料报送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请人申请确认延续市著名商标的,填写《衢州市著名商标确认延续申请表》,按照本工作程序规定向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二)受理
各县级工商局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30天内作出初审决定。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以局的名义行文推荐上报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附表排出上报商标名单的次序,连同初审推荐报告一式二份和申请人的《申报报告》、《申请表》各二份、商标标识三份和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一份一并上报。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人。
申请人对县级工商局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
(三)审核和评审
评委委员会办公室于评审委员会会议前五天将书面材料送交评审委员会委员审查。
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介绍被评审商标及审查情况,委员们对照条件和标准进行评议,最后以署名的书面形式,进行投票表决,须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2/3以上才获通过,并现场公开表决结果。评议投票情况不对外公开。
评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的,经评审办公室同意,可由评委委托他人参加评审。
评审委员会会议的评审情况及表决结果,由评审办公室形成书面报告递交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认定和公告
衢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公告,按《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附则
本具体标准和工作程序自《办法》实施之日起执行。原《衢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和《衢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