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震局局长的行政级别

2022-04-13 时事 4285阅读

依照省份而定,2008年实行大部制以后,省地震局、省公务员局(省人事局)等的机构规格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为副厅级,亦可设置为正厅级。

设置为副厅级的,指定一省政府工作部门管理。

设置为副厅级的依据是参照国家局(国家局为副部级,如中国地震局、国家公务员局)。


扩展资料:

省地震局根据授权承担省内防震减灾工作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履行防震减灾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监督、检查省内的防震减灾工作,负责拟定有关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组织编制省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推进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建立和完善;管理、监督事业费、基本建设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3、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按照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站)建设规划,负责统一规划全省地震台网(站)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制定全省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地震监测台网(站);负责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强化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

对市(州)、县地震监测台网(站)和群测群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4、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负责监督管理省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职责权限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省内地震灾害预测。

制定省内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5、承担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的职能;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6、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的研究与开发;在有条件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省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7、组织开展水库地震的监测和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承担国际禁止核试验的地震核查工作。

8、承担全省的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地震计量工作。

9、推进地震科学技术现代化;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地震科学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指导和管理与防震减灾事业有关的学会、协会工作。

10、领导下属单位;指导市(州)、县防震减灾工作。

11、承担中国地震局和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湖北防震减灾信息网-湖北省地震局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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