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登记后,土地权利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错登或漏登申请更正登记,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错登、骗登或者漏登的,土地登记机关应按规定办理更正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登记机关应按规定直接办理更正登记,撤销全部或部分核准登记的事项:
(1)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2)当事人对土地不拥有合法权利的;
(3)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疏忽造成登记不当的。
办理更正登记须按照土地登记的法定程序进行,审核结果必须及时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为15日。公告期内未提出异议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办理更正登记,注销原土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