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的转移以登记生效。这种情况不管公证里写什么,担心的事情都无法避免。
这种情况不给公证的,理由如下:
1、房屋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是必须要经过房屋产权部门的登记的。仅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不转移。也就是该房产在办理变更过户之前仍属于原房主。
2、房屋买卖合同必须要经过经过房产局下属房产交易中心的备案登记,这个备案登记到过户登记的期间不可能很长,最多就3个月左右时间。
3、即便有公证过的买卖合同,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仍需要原房主到产权部门办理签字等手续。如果不是法律程序上必有问题。
4、考虑的很对,时间跨度长,原房主出现各种意外的情况可能发生。同时未经房产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极可能出现一房多卖的情况。
扩展资料;
房屋是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对老百姓的生活和社会生产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为规范涉及房产的法律行为,预防房产纠纷,减少诉讼,不少法律法规都规定涉及房屋产权变更、形态改变等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
近年来,南京公证处立足民生,服务市民,每年办理的房产买卖合同、房产赠与、房产转让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公证都达数千件。
对于每一个想要安居的人来说购房无疑是必由之路,但要将这一理想变为现实,您还有一段路要走,要完成买、卖的各项程序和手续,这中间您会遇到许多法律问题,需要您处理好与各方面的关系,在这过程中,公证可以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
处理好买卖双方的关系
二手房大多不是空置房,买卖发生在不同的个体之间,而且房屋的状况各不相同,这些都增加了买卖的复杂性,其中购房款的支付和房屋的交付则是更突出的问题:因为购房合同的签订到产权证的变更尚需一段时间,交房等不等产权证下来,买卖合同很难圆满实现。
公证可以为您提供法律程序上的保障。如购房人怕房子不能如期腾出而不愿先交出房款,那么配合买卖合同公证,您可以办提存公证,将房款提存公证处。
这在法律上视为您已履行了交款义务,售房人可在此基础上按合同实施腾房、交房义务;若双方均按合同履行则公证处会根据双方的指示将房款移交给售房人,否则仍可退还购房者;您也可以在条款中约定,移交房款之日为入住之日,在公证员监督下完成交接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产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