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虽然房子是男方父亲付的首付,但是房子的房产证上写得是你们夫妻俩的名字,也就是说这个房子是男方父亲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毫无疑问的。离婚房产当然可以当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
你的情况是婚前男方父母支付首付,而不是婚前男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情形,所以你这个情况不符合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