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代表需要变更,请问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是新任董事还是以前的董事?

2021-11-04 社会 250阅读

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由股东大会进行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产生股东会决议,不是由董事会决定的。

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都是由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公司法人变更属于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不能由公司章程规定。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都有规定。

《公司法》关于股东会的职权规定: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扩展资料:

《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职权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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