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的期末贷方余额代表已经实现的利润,但是还未进行分配。
利润分配的顺序是: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3)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当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或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时,应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年终,企业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并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贷方余额,表示累积未分配的利润数额,如为借方余额,则表示累积未弥补的亏损。
赢利的情况下,结转本年利润,应借记“本年利润”,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发生亏损,则应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本年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