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重谢

2021-11-03 社会 121阅读

1、转让方未取得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的,起诉前或者申请仲裁前转让方取得土地证或者有批准权的政府同意转让的,合同有效。

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实质是尚未完全取得转让土地的权属,因此,通常应视为无权处分。但是合同签订后,有权批准核发土地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转让方核发了土地使用证或者批准了转让行为的,该项办证或者批准行为应当视为对转让方无权处分的追认,因此,此时合同有效。

2、一地多卖,合同均有效。

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

(1)办理变更登订手续的一方可以要求交付土地。

(2)均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的,有权要求办理变更登记。

(3)均未登记又未合法占有开发的,先行交付转让款一方有权要求交付土地,办理变更。

(4)合同均未履行的,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一地多卖,属于欺诈行为,不是无效合同,受让方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但是,如果几个受让方都不行使解除权,而要求履行合同时,只能按照不动产产权转移的登记原则来处理,即登记优于占有,占有优于交款,交款优于先签合同。

3、转让划拨土地未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转让合同无效。

但是起诉前或申请仲裁前经批准的,合同有效;合同性质为补偿性质,而非出让合同。

未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然无效。

如果起诉或者仲裁前,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或同意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受让方有权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但是,由于转让方对划拨土地不享有出让土地的相关权益,因此,其所签转让合同主要是对其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合同,而非土地转让合同。

如果受让方要取得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必须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相关出让土地手续。

扩展资料:

原告熊某与被告钟甲于1986年按农村习惯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1987年3月12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87年7月19日,生育长女钟乙。

2001年11月,原告熊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4年刑满释放回家后,发现土地房屋均转让,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退还房屋土地。

由于房屋和土地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采取合并审理分别下判的方式进行。在熊某诉薛某、钟甲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熊某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由薛某退还所买房屋。

2016年10月20日,永善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2016)云0625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熊某的诉讼请求;熊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2016年12月21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06昭民终178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熊某上诉,维持原判。

参考资料来源:永善县人民法院网-未经发包方同意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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