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和被国有企业以第39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有区别没。影响事业单位政审不

2023-05-26 综合 45阅读
  两者有区别,会影响事业单位政审的:
  开除公职指国家机关或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务——担任公职被开除。开除公职不包括除名。且开除公职一般是针对干部而言,并不适用普通单位。
  辞退不是处分,不具有行政惩戒性,是人事处理的一种措施。受到开除处分的公务员,其与机关的人事关系已被解除,不能再予以辞退,受到撤职以下处分的瞎嫌侍公务员,可以予以辞退。国有企业的一般员工不属于公务人员序列,被国有企业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过失性辞退而非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直接堵死了被开除公职人员重新进入公务员序列之路。
  所有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也都明确规定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磨吵围:“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党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劳动教养、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者液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综上,被开除公职人员通不过政审;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需符合条件后再政审;被国有企业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者可以报名,能否通过政审,由招聘单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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