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烟草证卖烟,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针对无证经营行为,一般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三十五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市场零售价格计算)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如果违法行为人的非法经营案值未达到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以及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或者当事人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等情形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视为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烟草证申请范围
1、新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2、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企业或个人。
烟草证理机关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办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