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现金或者银行支票等方式支付货款,在入帐时没有太大的区别,只不过现金支付的计入“现金”,银行支票等方式支付的计入“银行存款”而已。
需要告诉你的是,付款形式一般不涉及税务处理问题,而是属于现金管理问题。就是说,例子中的大额现金支付问题,不属于税务局管辖范围,而是属于人民银行管辖范围内的事,一般是由基本结算户银行来对现金提取进行日常管理控制的。如果例子中的现金是从基本户银行帐号中提取的话,你一定会明显地感觉到这一点,提现并不是不受约束的。
对于你的问题补充,请设想一下,为什么取款银行会要求你把支票的提现用途填写为“支付工资”而不按实填写呢?告诉你,如果你在支票用途中按实填写“购买材料备用金”的话,那么,银行肯定会拒绝你的提现要求的,因为这种提现用途违反了人民银行的《现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这正好说明了一点,现金管理属于人民银行的管辖范围,取款银行只是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的提取现金控制而已。当然,取款银行要求提现用途改为“支付工资”这一做法是否妥当,则是另外一回事,但是他却在客观上为你顺利提取现金大开了方便之门。
所以,还是那句话,现金管理属于人民银行的管辖范围,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税务机关无权对此进行监管,税务机关也不存在这方面的许可问题。
当然,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案件时,可能会从现金管理中获得一些案件的线索,从而有助于案件的查处。但是,即使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到有违反现金管理行为的,税务机关依然不能就此行为做出任何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