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与子女的关于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消除,离婚后,无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视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母行使探视权利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在终止的事由消除后,应恢复探望。
3、当事人在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过程之中,提出终止探望权的,人民法院经询问双方当事人,认为应当终止探望权的,应依法作出裁定,待终止的事由消除后,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
4、探望权是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身份权,其社会价值不但有利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在其离婚后,行使对于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满足其感情需求,更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减少因父母离婚而给子女带来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其身心健康。
因此,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一方,应充分意识到这一点,在对方当事人不存在严重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下,应配合对方行使其探视权利,即便对方的探视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待终止的事由消除后,应恢复探望。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6条、38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25条、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