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条件如下:
根据《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八条: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从一级个人账户支付,用完后,进入社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起付标准以内,由个人支付。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支付。
其中,1万元(含1万元)以内,社会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支付15%);1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社会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 。
年度内,每一参保人员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5万元。超过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但缴费年限不足五年的参保人员,每相差一年,其医疗费用最高际限额与本条款所规定最高限额5万元之间的差额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中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个人先付部分、超范围药品、超报销项目和超过最高限额以上及不足缴费年限部分的个人自付费用),年度内最高不超过4500元,超出4500元以上部分,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扩展资料: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擅自在外地医院就诊的,其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一律由个人自付。 长期住外地工作的人员和异地安置居住的人员,可申请在当地一所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医院)和就近一所一级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持有效凭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参保人员出差、探亲等期间患急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持有效凭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参保人员因公出国及到港、澳、台地区患急性病在公立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应先自付医疗总费用的30%,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参考资料来源:镇江市人民政府-《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